(佳大发〔2020〕51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团结党外知识分子在建设高水平大学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关于加强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党外知识分子是指没有参加任何党派,在本专业领域和本职岗位中取得显著成绩,其主体是在教学、科研、医疗和管理岗位的高、中级无党派知识分子。党外知识分子是我校发展和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与党外知识分子中的代表人士建立密切联系,全面准确地了解党外知识分子的思想动态,加强和改进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工作,引领带动党外知识分子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有意识地把一批优秀的知识分子保留在党外,作为无党派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后备力量,关心他们的成长和进步,注重解决好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定期召开党外知识分子座谈会和情况通报会,听取和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支持党外知识分子在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六条 党委统战部应当贯彻学校“人才强校”战略,重视党外知识分子培养、选拔和举荐工作,将党外知识分子的培养选拔工作列入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积极推荐有代表性、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进行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
第七条各 级党组织在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基础上,应积极向党委统战部推荐优秀和有培养前途的党外知识分子作为无党派代表人士后备人选(年龄在30-45岁左右,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 党委统战部应当做好学习培训计划,通过选送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校内培训等不同形式,分期分批分层对无党派代表人士后备人选进行培训,着力提高他们的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民主监督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积极为党外知识分子发挥优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鼓励党外知识分子为学校建设发展建功立业,为地方经济文化建设提供服务,并大力宣传和表彰党外知识分子中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
第十条 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拟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各直属党委(总支)应当事先征求党委统战部的意见后,再进行审议。拟加入民主党派的,由党委统战部与各直属党委(总支)沟通和协商后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各直属党委(总支)应当建立年度调研机制,每年就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深入调研,及时向学校党委提出加强和改进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探索和研究新思路、新方法,不断进行工作创新。
第十二条 各直属党委(总支)应当把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纳入统战工作目标进行管理,年度工作情况在民主生活会、年终述职等环节加以体现。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党委统战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