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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民主党派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4-09-22    作者:     来源:     点击:

(佳大发〔2020〕51 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对民主党派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和帮助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委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党派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深入细致地做好民主党派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宣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基本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的教育、形势教育、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以及多党合作优良传统教育,团结和引导他们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广大民主党派成员的思想政治觉悟。

第三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主动与民主党派成员真诚交友,经常了解和掌握民主党派成员的思想状况,切实关心和帮助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听取和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成员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围绕学校建设和发展以及地方经济建设开展各项活动,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主动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和有关工作会议,向他们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党委统战部应当支持和协助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按照参政党建设的要求以及各民主党派的章程和有关规定,指导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搞好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支持和指导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生活,认真搞好学习教育、调查研究和开展社会公益等活动。

第七条 各直属党委(总支)应当根据组织部门和统战部门的要求,既要保证中共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正常发展,把优秀的党外知识分子发展为中共党员,也要支持和帮助民主党派做好组织发展工作,积极向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推荐部分优秀党外知识分子。

第八条 党委统战部应当依据各民主党派的组织原则和发展计划,提出组织发展的指导性意见,重点物色和发展中高层党外知识分子,并注意考虑党派界别、学科专业和所在单位的合理分布。

第九条 党委统战部应当协助各民主党派做好发展对象的考察工作,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党外人士要征求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了解发展对象的政治表现和工作情况,并按组织程序发展为民主党派成员。

第十条 民主党派成员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各直属党委(总支)应当事先与党委统战部沟通,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党委统战部应当协助民主党派搞好领导班子建设,加强与上级民主党派机关的沟通和联系,注重把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又热心党派事务的骨干成员,按照程序安排到民主党派基层组织领导班子中来,同时注重领导班子成员的年龄、学历、职称、学科的合理构成;注重提高民主党派负责人和骨干成员的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解决自身问题能力。

第十二条 党委统战部应当协助民主党派培养选拔后备干部,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参政议政能力强的民主党派成员进行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选送民主党派成员参加上级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不同层次的学习培训。

第十三条 党委统战部应当为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协助安排一定的活动场所。

第十四条 党委统战部应当为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对民主党派成员参加上级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组织的有关会议、重要活动、学习培训等,给予一定资助。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民主党派工作纳入统战工作目标进行管理,年度工作情况在民主生活会、年终述职等环节加以体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党委统战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