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大发[2023]5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无党派人士队伍建设,规范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使用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和中央统战部《关于印发<关于“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规范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第三条 无党派人士认定范围
(一)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的人士;
(二)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学科(专业)带头人的人士;
(三)党委统战部联系和培养的,包括学校各单位推荐并列入党委统战部无党派人士名单和人物库内的人士。
第四条 无党派人士认定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意愿和能力;
(三)具备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的基本标准;
(四)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担任副处级及以上职务,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党委统战部科学制定无党派人士培养和发展规划,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认定工作。
第六条无党派人士认定程序
(一)组织推荐。党委统战部指导直属党委(总支)按照无党派人士认定的范围和条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确定初步推荐人选。
(二)了解考察。在直属党委(总支)推荐基础上,征求本人意见,党委统战部对初步推荐人选进行了解考察,征求个人廉政情况意见后,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三)审核认定。党委统战部对无党派人士推荐人选名单进行审核汇总,报学校党委研究审定;根据学校党委审定意见通报所在单位党委(总支)和学校组织部、人事处,填写无党派人士登记表,认定日期为党委研究确定日期。
(四)登记建档。党委统战部以书面形式告知新认定的无党派人士,明确其无党派人士的政治面貌,将无党派人士登记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五)上报备案。将认定的无党派人士名单报送省委教育工委统战部备案。
第七条 无党派人士如拟加入中国共产党,所在单位党委(总支)应当事先征求党委统战部意见后,再由单位党委(总支)审议;如拟加入民主党派,应当事先征求党委统战部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取消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将有关结果抄送本人及所在单位党委(总支)和学校组织部、人事处。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有涉案情形的;
(三)违反廉洁纪律的;
(四)无正当原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党委统战部组织的活动的。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无党派人士的思想政治教育,做好无党派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与无党派人士建立密切联系,开展联谊交友,全面准确了解无党派人士的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学习、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无党派人士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各项活动,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以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主动邀请无党派人士参加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和有关工作会议,通报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党委统战部应当做好学习培训计划,通过不同形式对无党派人士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各直属党委(总支)应当支持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五条 各直属党委(总支)应当把无党派人士工作纳入工作目标管理,年度工作情况在民主生活会、年终述职等环节加以体现。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党委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